广州市辰海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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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驳回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
(6)收到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正反面复印,要求能够看清收到邮戳日);
(7)被驳回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流程
所有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司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撰写,并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1-2个月左右商评委将发《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中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进入实审,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驳回复审理由成立的,商标将予以初审公告;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将被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